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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渝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券商下发“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7月29日前反馈意见。
据记者了解,近期,为落实新“国九条”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要求,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将“申报即担责”要求落实到人,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规则》进一步修订完善。
从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保荐业务规则》主要对第五十四条进行修订,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在原名单中增加保荐代表人撤否项目信息。
二是新增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公布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整体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协会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情况等,建立并公布下列分类名单:
(一)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公示其专业能力水平情况的保荐代表人名单;
(三)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
(四)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建立并公布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名单。
相较原有的第五十四条,拟修订的版本更为细化、明晰,字数也由原有的150字左右增加至320字。
这是《保荐业务规则》第二次修订。该规则首次发布于2020年,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机制。2022年9月,协会对《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
上述修订若落地,从事IPO业务的保荐代表人无疑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就IPO撤否情况来看,近年来IPO掀起“撤单潮”。根据Wind数据,今年以来至7月17日17:00,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共有323单IPO项目撤回申请,1家公司审核不通过,2家公司因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达三个月未更新而被终止审查;另外有4家拟IPO企业被终止注册。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拟新增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相关受罚的保代将受到影响。
近年来也有多位保荐代表人被禁业一定时间。比如,因金通灵连续6年财务造假股票杠杆配资开户,华西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相关保荐人被罚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2024年3月份,浙商证券两名保荐人因在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被交易所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